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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言实验室财产管理和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

【来源:外国语学院 | 发布日期:2018-06-12 】

语言实验室财产管理和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

赔偿制度

根据我院设备仪器管理条例,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制度。

一、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总管理,各分室所用设备由钥匙持有人负责具体管理。实验员定期到语言实验室核对仪器设备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实验室主任和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,财产保管不得失误。

二、在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外国语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的负责人审核,并报学院设备处。

三、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,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
四、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:

1、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3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,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
4、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
五、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。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。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
六、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